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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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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11 09:23:5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以微博、微信、QQ朋友圈、论坛等社交媒体逐渐普及,随之也产生很多问题,侵犯名誉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另外,随着维权意识提升,公众媒体报道的尺度与内容,也将更易受到民众的质疑。今天我们来看一起相关的案例。

 

案情介绍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委托证券投资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投入资金1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理财,收益在理财到期日进行分配。理财到期后,某资产管理公司未能向王某某进行收益分配,王某某遂带领记者至某资产管理公司采访。采访结束时,王某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王某某投入资金无收益,某资产管理公司归还王某某全部资金及相应利息等。

当晚,某电视栏目对王某某与某资产公司之间合同订立过程及纠纷发生过程进行了报道,并作了“投资需谨慎”的结尾点评。王某某妻子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王某某与记者至某资产管理公司采访、警车至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图片及文字:“维权就是一条没有尽头的道路,我正在踏上这条道路!为了保护资金安全,理性理财,远离非法集资,提高反欺诈意识,不要相信任何理财公司承诺的高额回报,不要相信任何朋友,亲戚的推荐,人心难测,最信任的人也是就是最阴的人!”此后,王某某在“领袖苏商证券微信群”(群人数237人)中发表“陶某某太不守信了”、“可他太无赖了,还自称博士给我们上课呢”、“他以前是律师,太坏了,简直老奸巨猾”、“看上去斯斯文文的,原来就是内心狠毒的人”等言论。钟某某亦身着“陶某某还我血汗钱”字样特制白色长褂,头戴相同字样的高帽至某资产管理公司抗议。

期间,某电视另一栏目对钟某某、王某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纠纷采访过程进行了报道,内容涉及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某资产管理公司未按约还款,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过程等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某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将王某某、钟某某告上法庭,并将电视栏目播出单位列为第三人,要求判令王某某、钟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商誉、名誉,并要求王某某、钟某某赔偿某资产管理公司损失734983元及陶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某、钟某某在纸质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由法院审定。拒不发布道歉声明的,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媒体,费用由王某某、钟某某承担),并由王某某、钟某某赔偿某资产管理公司30000元、赔偿陶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说理

王某某、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电视采访、警车至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图片及相应言论;王某某在人数为237人的微信群中发表对陶某某进行负面评价的言论;以及钟某某身着印有“陶某某还我血汗钱”的衣帽的行为,损害了特定公众对某资产管理公司及陶某某的信赖,降低了陶某某及某资产管理公司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陶某某及某资产管理公司据此要求王某某、钟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某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其因王某某、钟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其金额为734983元的财产损失,证据不足,对其所主张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王某某、钟某某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酌定王某某、钟某某赔偿某资产管理公司30000元。陶某某主张王某某、钟某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数额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陶某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另主张节目播出电视台亦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因电视台在播出相关节目时,仅对纠纷经过及双方陈述作出报道,报道内容并未严重失实;报道时所作的“投资需谨慎”的结尾评论,属客观中立的理性评论,并未发表倾向性意见,故电视台的报道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需承担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名誉权纠纷。王某某、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消息群、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场所、电视台节目等多种方式与途径发布对陶某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负面人格评价,这种行为具有一定时代性与典型性。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以“微博、微信、qq朋友圈、论坛”等社交媒体逐渐普及,随之也产生很多问题,类似本案侵犯名誉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另外,随着维权意识提升,公众媒体报道的尺度与内容,也将更易受到民众的质疑。通过本案,大家应当关注到:

1、在社交媒体自行发布对他人的评价时,需客观、慎重。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是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如本案中“人心难测,最信任的人也是就是最阴的人!” “看上去斯斯文文的,原来就是内心狠毒的人”等言论,损害了特定公众对某资产管理公司及陶某某的信赖,降低了陶某某及某资产管理公司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诽谤则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捏造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社交媒体大多是熟人交流圈,但随着社交功能的提升、使用范围扩大,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既会在受害人工作、生活联系紧密的熟人圈内散布,也会扩散到社会大众,发布信息应遵守相关法律。

2、公民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某、钟某某对受害人的侵害言论,形式多样、传播范围较广,既有熟人朋友圈,又有素不相识的普通群众。既在媒体上传播,又到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地宣扬,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基于此,法院酌定了王某某、钟某某赔偿某资产管理公司30000元,判令王某某、钟某某还需赔偿陶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可见,有些话不能一说了之,触犯法律,就需承担后果。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锡山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