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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还偷偷转移财产 公司和负责人均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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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17 08:59:50 打印 字号: | |

欠了钱不仅不还,竟还偷偷转移财产。近日,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两名公司老板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撕封条、转移资金360余万元,公司和老板均被判处“拒执罪”。

案情介绍:

刘某是广德一家包装印刷公司的老板。此前,他因拖欠江苏某创意设计公司价款被起诉至宜兴法院。201411月,宜兴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公司支付原告公司价款105.8万元及利息损失等费用。20151月,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方公司的整体财产。

得知公司财产被查封,刘某却无视法律,他联合公司负责人黄某,私自将法院封条撕毁,继续经营公司,并在20151月至20166月期间,将公司账上3611722元资金转移至他们两人的个人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得到了原告方的谅解。

裁判说理: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黄某作为该包装印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对方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宜兴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广德某包装印刷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评析: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执法部门,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转移资产等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宜兴法院不断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对执行中发现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情节严重的犯罪线索的,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所以,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千万不要有逃避执行的行为和任何侥幸心理,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第二款第(一)项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主审法官:王爱芳,宜兴法院刑庭二级法官)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