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缓刑期间还动歪脑筋,制作“有毒”二维码诈骗,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4-24 09:25:45 打印 字号: | |

“扫一扫二维码”,这已经成为时下最流行的动作,然而,作为新型网络入口,二维码也隐藏着不少陷阱。近日,宜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彭某不好好珍惜悔过机会,本性不改,竟再次作案,通过“有毒”的二维码偷偷转走了他人信用卡内的钱财,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20158月,彭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65月底至6月初,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彭某不改本性,来到广东继续行骗。他在QQ群里购买了一些需要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信息资料,便开始引诱受害者上钩。在电话中,他谎称自己是某银行做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申请贷款需先办理该银行的银行卡,并存入欲贷款金额的20%-30%的资金,以证明有足够偿还能力。来自江苏宜兴、盐城、金湖的三名被害人就这样中了彭某的圈套。而后,彭某通过微信把带木马程序的二维码发给受害人,扫描这个二维码即能链接至与某银行界面相似的钓鱼网站,一旦输入银行卡和密码,木马程序就会自动把对方银行卡内的钱转到彭某卡内。诈骗所得共计103988元,被彭某取现后挥霍花光。

[裁判说理]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彭某通过制作二维码,以帮人办理贷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分别发送假的银行网站二维码链接,要求被害人输入银行卡帐号、密码、手机验证码进行登陆操作,以此获取信用卡信息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冒用他人信用卡转走他人卡内的钱财,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审理结果]

被告人彭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故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黑白相间”二维码的兴起,打车、购物、缴费、转账等事务都可以通过手机分分钟完成,方便又快捷。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违法分子植入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扣费软件等,在引诱受害人扫描后,盗窃受害人账户或者支付宝购物,法官特别提醒:扫描二维码进行财物交易的时候,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谨防财物受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