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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行154号-江苏凯迪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蒋一昕、单茁君、单晓昌、吴淑华、单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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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25 09:26:28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行154 

江苏凯迪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蒋一昕、单茁君、单晓昌、吴淑华、单锷君

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执行2015)锡商初字第0056民事判决书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源    联系电话:0510-82226884      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邮编:214002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