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行171号
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王雅斌、史小秋:
本院审理的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与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成德超市有限公司、王雅斌、史小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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