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3日至8日,无锡某影视传播公司开发的游戏平台连续遭到不明黑客的攻击,导致该游戏的服务器瘫痪,网站无法正常运行,1000多万注册用户无法正常登陆,公司负责人立即至派出所报案,并采取防护措施抵御攻击。公安机关根据网络上的线索,至福建抓获了被告人吴某、张某。
据吴某交代,他曾在网吧做过网管,通过上网自学了如何控制他人计算机,就是俗称的抓“肉鸡”。吴某先使用网上下载的暴力破解软件破解服务器的密码,获得管理员的权限,植入木马程序后,就可以通过远程控制他人的计算机进行任意操作。吴某抓到“肉鸡”后,在相关的QQ群中,将控制的计算机的流量以每天100元/G的价格出售给专门收购流量的上家,用于DDOS攻击他人服务器,上述游戏网站就被这样攻击了。2016年1月至8月间,吴某用此方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共计60台,非法获利20余万元。张某是吴某的朋友,明知吴某在从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仍数次帮助吴某进行系统维护,并提供财付通账户为吴某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张某在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故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非法控制计算机60余台,共计获利20余万元,其犯罪情节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出于恶意竞争等目的,有人会雇佣黑客用DDOS的方式去攻击他人的服务器,攻击需要流量,便需要租用他人控制的计算机的流量进行攻击。所谓DDOS攻击,就是把控制的“肉鸡”当成僵尸主机,用大量的僵尸主机的流量同时自动刷新访问某个网站,提升该网站的访问量,造成网站瘫痪。比如手机同一时间接收到5条短信不会受到不良影响,但同一时间接收到5万条短信,手机就会死机。
法官提醒广大计算机用户,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或在做定期修复操作系统漏洞时,不要随意打开计算机自动弹出的网页、广告信息或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尽量避免攻击性软件带来的危害。同时告诫那些销售、传播木马软件者,切勿以身试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审法官:蒋丽娜 惠山法院少年庭审判员
撰写人:华茜 惠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