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交公司司机赵某在下班后未戴头盔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后交警部门扣除其12分,并建议公交公司解除赵某或调整其岗位。某公交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单方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认为某公交公司系违法解除,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1.某公交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00809.60元;2.某公交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44200元(以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争议焦点】
公交公司以赵某的业外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劳动者发生与其岗位和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业外行为亦可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析法】
本案所涉的问题为劳动者的业外行为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制,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作出定性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原则上,用人单位仅能利用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劳动时间内的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而无权干涉并对劳动者业外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作出处罚。但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业外的行为影响到了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受到了影响,无法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应有之义进行判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能约束劳动者劳动时间内的行为,除非劳动者业外的严重违纪行为导致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资质和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此处的违法行为往往是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比如本案中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本案中赵某的业外行为:1.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该行为与其平日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密切相关(司机);3.其业外的行为同时违法,且情节相对严重(逃逸);4.其行为导致其12分被扣光,须重考驾照,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综上,某公交公司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