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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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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1 10:28:33 打印 字号: | |

 2017)苏02142

    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裁定受理后,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由无锡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无锡德鑫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管理人职责

(一)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