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朋友圈倒卖象牙制品?!判刑罚款没商量!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5-15 09:11:27 打印 字号: | |

如今微信朋友圈里除了有人卖衣服、卖面膜,还有人卖文玩,像蜜蜡、唐卡、玉石等等这些当然都是合法的,但是有一些文玩,如果爱好者收藏的话,却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江阴小伙张某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他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上家收购象牙制品,再通过倒卖牟利数千元。

【案情介绍】

张某是一名醉心于文玩的青年,他从网络、论坛上了解到一些象牙制品的知识并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认为买点象牙制品作为饰品应该没什么问题,为此,他从贴吧里找到一些做文玩生意的人,并通过微信向他们购买了一些象牙制品,有些自己留着玩,有些还转卖给他人,转卖期间,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公司内查获了面包圈”“平安牌观音牌7件象牙制品,上述象牙制品,经过江阴林业局鉴定,均是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归案后,张某对此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直言都是因为自己的法治意识太过淡薄。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扣押在案的7件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3、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说理】

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法官评析】

众所周知,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既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需求和压力不断增大,加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过度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加剧,尤其是非法捕猎行为猖獗,使得许多野生动物处于濒危状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该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般而言,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虽然不能等同于直接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有一句广为传播的公益广告语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充分说明两者的关系。因此,只有杜绝非法买卖,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交易失去市场,才能最终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为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我们熟知的虎、豹、大熊猫、金丝猴、亚洲象都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利用象牙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因此,文玩爱好者或是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工艺品时都要注意甄别,拒绝购买珍惜野生动物制品,杜绝这种非法交易的温床,才能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在微信等网络通讯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网络不仅给我们日常联系增加了便利,也为犯罪搭建了桥梁。本案中被告人正是通过手机微信进行了违法的收购、出售的行为,这也是给我们警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坚决杜绝犯罪,增加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江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