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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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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5: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远东公司)创建于1990年2月,主要从事制造、销售电线电缆的经营活动,先后荣获“江苏名牌产品称号”、“中国著名品牌”等荣誉,其商标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大名县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大名远东)于2015年12月7日设立,企业名称中使用“远东”二字,经营范围与远东公司相同,也从事制造、销售电缆电线的经营活动。

远东公司陆续多年获得了各种荣誉,原告为“远东”字号及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已具备相当的市场知名度,而被告企业名称直接使用远东字号,还在产品上使用‘远冬’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大名远东明显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大名远东停止使用“远东”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大名远东则表示,不管是“远东”字号还是“远冬”商标都是经过工商局、商标局认可的,自家企业并不存在恶意使用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说理: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远东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其“远东”品牌电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远东”文字及图形商标在电缆商品上获得过驰名商标的保护,“远东”字号不仅起到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而且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信誉。大名远东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不可能不知道“远东”字号的知名度,其未尽善意避让注意义务,注册相同的字号,并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远东”相同发音的“远冬”商标,明显有恶意攀附“远东”字号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其使用“远东”字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大名远东公司与远东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因此,大名远东公司使用“远东”字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审理结果:

最终,经合议庭合议,宜兴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大名远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远东”字号,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根据远东公司字号的知名度、大名远东公司的侵权过错、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由被告向原告远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商业秘密遭受侵害时有发生,建议企业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应对机制。

 (宜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