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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家教猥亵儿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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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02 09:34:38 打印 字号: | |

课外书法辅导班上,十一岁女孩小琳遭遇六旬老师李某猥亵。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猥亵儿童案。

【案情介绍】

“因为我自己没有孙子孙女,这个小孩活泼可爱,所以我也比较喜欢这个小孩,有时候就拍拍她抱抱她。但这次做出了这样出格的行为,我意识到自己错了!”李某自首时这样说道。

事情追溯到201697日,十岁的小琳像往常一样去上书法兴趣班。上课期间,辅导老师李某趁其练习书法时,抚摸其下身进行猥亵。年幼胆小的小琳回到家也不敢把事情告诉其家长。事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无锡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裁判说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和有悔罪表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该规定从重处罚,故本院认为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评析】

未成年人儿童尚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加强对儿童的监护,父母责任重大。家长要尽量多地安排时间和孩子相处交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对儿童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家长需了解必要的性教育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切实筑牢教育、监护的第一道防线,让祖国的未来在阳光下快乐健康的成长。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主审法官:滨湖法院少年庭代理审判员徐鹏)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