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99号、550号
无锡方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塘钢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陈建清、曹亚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查明,无锡塘钢贸易有限公司及其王红、王炜持有的无锡方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均系代曹亚萍持有,占该公司投资股份的100%,本院已依法全部予以冻结,并决定采取变价措施,为确定该股权的保留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未依法提供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的,自行承担不利睥法律后果。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姚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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