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6日凌晨,刘某与几个朋友吃完夜宵行至一居民小区门口时,马路对面完全不认识的陈某正站在货车旁和同伴热聊。酒气熏天的陈某大吼一声:看你们穿的衣服就是不爽。话音未落陈某就一个健步冲向刘某,对其鼻子上打了一拳,觉得还不解气,又朝刘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脚。刘某被突如其来的攻击撞到在地,完全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身旁的同伴将其拉起来,刘某顺势回击,陈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刘某被打的怒气冲冲,紧追不舍,在追击的过程中,刘某猛然想起口袋里有刚买的水果刀,追上陈某后,刘某就用水果刀复仇,致陈某左上臂、左侧腹部、左大腿、左臀部、左脚第五趾砍伤。经公安机关鉴定,陈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2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陈某诉至新吴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赔偿合计85403.70元。
【审判结果】
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的70%共计59782.28元。
【裁判说理】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持刀将陈某左上臂、左侧腹部、左大腿、左臀部、左脚第五趾砍伤,造成陈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刑事审判过程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来看,引起本次伤害的原因是陈某先骂了刘某等人,且系其先动手打了刘某才导致现在的后果,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两个素不相识的人仅仅因为一句“看你们穿衣服不爽”,而造成民刑叠加的法律后果,实在是让人扼腕叹息。双方当时都处于喝酒不理智的状态,陈某刚开始借着酒气挑衅,无故打人,刘某的反应完全不计后果,逞了一时之快,但最终落得锒铛入狱,还同时承担了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提出陈某的治疗过程不符合逻辑的抗辩意见,因当初双方发生纠纷已是深夜,送至医院是凌晨也属正常,陈某当时醉酒比较严重,医院在急救后认为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醒酒后再手术也符合治疗情况,对照陈某的伤情,其所花费的医疗费5226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340元、误工费29643.13元、护理费2820元,共计85403.26元亦属合理,故法院最终确认刘某应赔偿陈某上述费用的70%即59782.28元。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人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无锡新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