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超市于2015年10月15日向酱菜批发部购买计款170元的玫瑰大头菜(俗称大头菜)、群英汇脆、麻辣豆等酸菜用于销售,其中玫瑰大头菜2箱计款50元。该批大头菜系酱菜批发部于2015年9月13日向食品厂购进。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简称市场监督局)于2015年10月27日对某某超市的17个批次的面食、水果等进行食品抽样检查。2015年11月19日,经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检测,涉案的玫瑰大头菜所含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项目不符合有关标准,属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督局于2015年12月1日将检测报告送达给某某超市,某某超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为此,市场监督局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某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元和罚款50500元的处罚。某某超市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16年3月10日将罚没款50511元交纳国家财政指定银行账户。
某某超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酱菜批发部赔偿没收的大头菜损失80元,同时赔偿没收所得损失和罚款损失计50511元,并偿付该款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酱菜批发部赔偿某某超市罚款和货款损失5055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酱菜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某超市5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某某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某某超市有权要求酱菜批发部赔偿大头菜货款损失50元,但被罚款505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1元应由其自行承担。一、某某超市向酱菜批发部购进的大头菜经主场监督部委托检测,所含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项目不符合有关标准,属不合格食品,酱菜批发部构成违约。涉案大头菜的货款损失50元属酱菜批发部违约给某某超市造成的损失,酱菜批发部应予赔偿。二、某某超市因销售不合格大头菜被行政处罚,市场监督局作出的处罚针对的不是不合格产品,而是针对某某超市的违法销售行为,处罚的主体亦是某某超市。故某某超市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他人。
一审法院认定某某超市被行政罚款50500元,是酱菜批发部违约给某某造成的赔偿,应予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法官评析】
本案一二审裁判思路的区别主要在于某某超市被行政处罚50500元是否属于批发部违约行为给某某超市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批发部出售给某某超市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酱菜批发部的违约行为导致某某超市被行政处罚,应赔偿某某超市的罚款损失、涉案大头菜的货款损失。但某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的大头菜所得的11元收益,系非法所得,被市场监督局没收,该损失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批发部所供产品为不合格食品,酱菜批发部构成违约。涉案大头菜的货款损失50元属酱菜批发部违约给某某超市造成的损失,酱菜批发部应予赔偿。但某某超市被罚款505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1元应由其自行承担。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某某超市在进货时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义务。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某超市进货时未注意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其后即进行销售,故某某超市未履行其作为销售者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载明,某某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某某超市罚款505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1元,上述处罚针对的不是不合格产品,而是针对某某超市的违法销售行为。第三,从行政处罚载明的被处罚人来看,行政处罚处罚的主体亦是某某超市。故某某超市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他人。同样,酱菜批发部也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生产厂家也存在生产添加剂超标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上述责任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故某某超市不能要求酱菜批发部赔偿因其自身的违法行为被处罚造成的损失。
在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的各个环节,生产者、销售者均有义务保障食品安全,二审判决有利于规范食品销售者自觉履行作为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主审法官:胡伟,法律硕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