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某甲赋闲在家想多学点儿知识,便在朋友的介绍下找人代为报名参加成人高考,但她担心自己知识储备不够通不过考试,就想叫大学毕业没几年的外甥女孙某乙替考。
一开始,孙某乙拒绝了小姨。但禁不住小姨的再三劝说,她也以为如果被发现最多被赶出考场,没什么大不了,再加上自己常年寄居在小姨家,不好意思回绝便答应了。
2016年10月29日上午,经孙某甲指使,孙某乙于在无锡市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21考场代替小姨孙某甲参加2016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被监考老师当场扭获。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甲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判结果】
2017年4月25日,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乙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说理】
被告人孙某甲让被告人孙某乙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均可酌情处罚。
【法官评析】
代人考试是作弊,若参加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则是触犯了刑法。
《201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指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而新修改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决定对二人分别单处罚金。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审法官:夏燕,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