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晚,胡某与其妻子外出溜狗(京巴犬)过程中,遇邵某带着其所豢养的秋田犬,秋田犬挣脱邵某牵着的狗绳冲到京巴犬面前,与京巴犬进行打闹,并将京巴犬踩在脚下,胡某上前欲将两狗分开时摔倒受伤。对于发生原因,胡某称其系被邵某所豢养的秋田犬撞击后摔倒受伤的。邵某称胡某系在分开两只狗的过程中,其自己豢养的京巴犬围着其转,被自己手中的狗绳缠绕腿部绊倒的。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梅村派出所调查,该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记载:“2016年4月8日19时29分07秒,民警至现场,经查系报警人胡某称其被邵某的狗吓倒在地上,致其右手受伤,现邵某已将胡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胡某、邵某对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无异议。
【审判结果】
邵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64784.94元。
【裁判说理】
本案中,胡某称其被邵某豢养的秋田犬撞击倒地后受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在对民警陈述过程中自称系被狗吓倒在地的,故本院对其陈述的被狗撞击倒地受伤的事实不予采信。邵某称胡某是被自己手中的狗绳绊倒,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邵某未将自己豢养的秋田犬牵住,导致其挣脱绳索与胡某豢养的京巴犬打闹,胡某在试图将两狗分开过程中受伤的事实。邵某对自己的秋田犬未尽到看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胡某在试图分开两狗的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胡某所受的损失由邵某承担60%的责任,由胡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评析】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