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繁殖期的渔业资源就是保护生态平衡,那禁渔期的非法捕鱼,就触碰了法律的“电网”。近日,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有效震慑了违法捕鱼行为。
案情简介:
常州渔民许某以捕鱼为生,长期在宜兴市大浦洋溪港进行捕捞作业。在2016年7月15日至7月31日期间,许某与他人驾船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梅齐鱼、虾等水产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此之前,许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在2015年6月9日、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14日被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分别处以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款。
裁判说理: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太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网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决结果:
根据许某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宜兴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4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上缴国库。
法官评析: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为保护太湖流域渔业资源,江浙两省海洋与渔业局规定,2016年2月至8月为太湖封湖禁渔期。被告人许某之前曾因非法捕捞受过三次行政处罚,但依旧不吸取教训。而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宜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