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因债务所困至无锡市梁溪区江苏银行靖海支行等处,寻觅抢劫目标。当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银行靖海支行大厅内见被害人薛某某(女,70岁)提取大额现金并放入随身携带的黄色拉杆包内后,即到银行外守候并乘坐公交车尾随被害人薛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红旗花园B区东南侧绿化带内的便道处。尔后,被告人陈某某趁周围无人,以卡喉、按头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薛某某按倒在地,劫得被害人薛某某的黄色拉杆包1只,内有人民币467000元,并造成被害人薛某某腰椎骨折。劫后,被告人陈某某携黄色拉杆包逃离现场时将所劫物品抛丢至该绿化带内的树丛下。被害人薛某某即打电话报警,该拉杆包及内财物被接警赶至的公安机关搜寻现场时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审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裁判说理】
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财物均已追回,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害人薛某某已年近七旬,孤身一人至银行提取大额现金,遭被害人跟踪至偏僻处抢劫,并造成本人受伤,教训深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至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最好两人以上同行,并最好让青壮年男子随行;在柜台上清点现金时尽量不要让旁人看到;取钱后最好驾车或打车离开,取款后要注意有无尾随跟踪人员避免在僻静道路行走。(新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