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字第226号
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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