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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电子秤卖米少斤两 两男子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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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1 09:04:33 打印 字号: | |

20172月,秦某和老乡朱某商量后,决定采取用特制电子秤卖米的方式骗取钱财。两人买来一台可以遥控改变显示称重的电子秤,再到粮油市场批发了一批50斤一包的大米,自己灌装成200斤一包。准备好后,朱某开车载着秦某和作案工具至无锡惠山区、锡山区、常州武进等地寻找作案目标。两人专门找一些地处偏僻的小饭店、工地食堂上门推销大米,并故意报低价格吸引顾客,把自己以2.4/斤购进的大米以1.9/斤的价格卖出,所以十分受小饭店店主欢迎。由于饭店大多没有自备秤,所以到了秤米的时候,两人做过手脚的秤就派上了用场。通常店主验秤时,只会站上去秤一下自己的体重,此时的读数是正确的,但是在秤米时,秦某就偷偷用手中的遥控器改变了读数,把实际200斤的大米变成300斤至350斤,赚取其中300元至600元的差价。“50斤一包的大米可能还有人扛得动,但是200斤一包的大米一般人是扛不动的,所以发现不了200斤和300斤的差别”,秦某和朱某利用这一特点连续作案,有的店甚至被骗了2次都没有察觉,只有个别细心的店主从食用时间长短上看出了端倪,但是因为被骗金额并不多,也没有选择报案,只是在网上和微信朋友圈吐吐槽。而正是多个店主发布的被骗经历相似,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通过某家小吃店的视频监控找到了线索,最终抓获两名被告人。经查明,在20172月至3月间,秦某和朱某连续作案14次,共计骗得7129元。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秦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法官评析】

该案的诈骗手法并不高明,如果买方加以留心是比较容易识别骗局的。被告人大米的售价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还上门来推销兜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通常大米的规格多为50斤一包,而被告人出售的都是称重300斤或350斤一包的,这也是很反常的地方。被告人就是利用了买家贪图便宜的心理和无法通过手感辨别200300斤重量的差距来实施诈骗。法官提醒广大店主:在店内自备量具,对送上门的大件货物要复秤一下;不要贪图便宜,随意购买他人上门兜售的商品。

(惠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