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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还是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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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2 15:32:24 打印 字号: | |

20139月,王某到江阴的某金属制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2月,王某工作了4天就一直没再上班。20153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20154月,某金属制品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155月,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撤诉并在同日以某金属制品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以某金属制品公司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工资的请求。王某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王某诉称:其曾多次要求某金属制品公司办理社会保险都被拒绝。2015年春节过后,他到公司报到上班,31被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被告某金属制品公司辩称:是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王某20152月工作了4天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期间公司也要求其上班的。公司也未拖欠王某工资。故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由于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工资事项无异议,江阴法院予以确认。判决:一、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王某20152月工资2000元。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关于其被公司口头辞退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且王某在201557日以该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曾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印证了该公司关于其系自动离职的主张。故王某关于该公司口头辞退他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金属制品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需要审查某金属制品公司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在劳动仲裁时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委不予支持后又以公司口头非法解除其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其在仲裁委的申请事由反被用人单位作为证明其系自动离职而非被单位辞退的证据,最终导致其败诉。王某起诉事由与仲裁的矛盾,系不诚信诉讼的体现,也是其败诉的根本之源。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应严厉杜绝并引以为戒,只有当事人从始自终都以诚信为本,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江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