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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字第349号-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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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8 16:24:30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字第349

无锡市冯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余招法申请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906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七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朱荩    联系电话:0510-82226887      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   账号:9558851103000758854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