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字第347号
宜兴市宏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102号裁决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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