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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在网上卖冒牌电子产品?当心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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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3 09:20:48 打印 字号: | |

夫妻创业开网店,因销售“金士顿”品牌电子类产品,被告上法院索赔8万元。近日,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61010日,金士顿公司从某璐公司的网店公证购买了2张闪存卡。金士顿公司认为,某璐公司所销售的“金士顿”闪存卡不是本公司的产品,且公司并未许可该网店销售金士顿公司的相关闪存卡产品,而该网店在店铺宣传、商品详情页面上多处使用了“金士顿”商标;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让不知情的消费者在使用这种假冒产品过程中,误以为公司的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金士顿公司告上滨湖法院,请求判令某璐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删除网店的相关商品信息;赔偿金士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市某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10060266号、第12174986号、第2024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删除阿里巴巴网站(www.1688.com)中涉案网店内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二、被告无锡市某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说理】

金士顿科技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0060266号、第2024537号、第121749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原告金士顿公司经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主体适格。

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系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商品。某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金士顿公司主张某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璐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可作为侵权情节,在本院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但不是某璐公司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金士顿公司未能提供某璐公司侵权所得利益或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情况、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为3万元。金士顿公司在本案中未就合理开支进行举证,故对于金士顿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随着网络交易的兴起,开设网店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网络售假行为也日渐突出。法官在此提醒,售假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可能担刑责,不少从业者对网络售假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贪图一时“来钱快”,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这种法律风险应当警惕。(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