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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字第245号-无锡天浦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张星、郑莺莺、郑存秋、傅秀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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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27 11:34:5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字第245号

无锡天浦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张星、郑莺莺、郑存秋、傅秀捷:

     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姚震宇 联系电话:0510-82226886 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  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