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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字第413号-李戈、于焕良、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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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1 14:33:5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字第413

李戈、于焕良、车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无锡西区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世纪明珠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作出(2017)苏024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李戈、于焕良、车明、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无锡世纪明珠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所欠无锡西区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的无锡仲裁委员会 (2016)锡仲裁字第603号裁决书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朱荩    联系电话:0510-82226887      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   账号:9558851103000763821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