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恢34号
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玉娟、朱婧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向你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变卖财产)及传票、评估报告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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