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恢38号
叶梦婷、刘政长:
本院受理的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卓正物资有限公司、叶梦婷、刘政长、无锡市中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翰晖、何雪贞、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变卖财产)及传票、评估报告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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