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490号
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向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变卖财产)及传票、评估报告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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