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加入、创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并在群内将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交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QQ邮箱或者QQ传输文件的方式向吉某、耿某、代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或者交换无锡市多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计13万余条,获利人民币1195元;从耿某处非法获取杭州市多个区的小区业主、车主的公民个人信息56万余条。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王某、耿某、代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及纸质文档、微信转账记录、QQ邮件往来记录、QQ聊天记录、QQ文件传输记录、QQ收藏夹资料截图、清点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结果
无锡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评析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又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徐克兵 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