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2执恢11号
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袁帅、张金囡、施琴仙、袁昌达、江阴市安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袁帅、张金囡、施琴仙、袁昌达、江阴市安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变卖财产)及传票、评估报告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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