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二?一七年太湖封湖禁渔通告》明确禁渔时间为2017年2月1日至8月31日,禁渔范围为全太湖水域,全太湖水域禁止使用的渔法包括电鱼、地笼网等。
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渔船等作案工具,组织被告人顾某等非法捕捞人员,在禁渔期内至无锡市太湖水域采用地笼网或电捕等禁止工具、方法非法捕捞太湖青虾、螺蛳等水产品;捕捞的水产品由被告人方某予以收购。
在一次捕捞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渔政部门附近望风而获得渔政部门查处信息后通知捕捞人员出船、逃跑;同时,被告人陈某、徐某至滨湖区某饭店附近等地收货。之后,方某等人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批发销售。
2017年5月27日至8月2日间,被告人方某等人共计非法捕捞太湖青虾7578.48千克、螺蛳140200千克。
审判结果
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方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并由公安机关追缴十一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
法官评析
被告人方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方某在本起案件中起发挥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徐克兵,滨湖区人民法院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