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阴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江阴法院并旁听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活动,庭审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该起劳动纠纷中,原告吴某作为领班,负有保障机器正常运行、管控产品品质、处理生产异常、对班组操作人员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但他在机器压力阀发生爆阀漏料后的三个多小时后才发现,给被告江阴某包装材料公司造成了损失,被告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原告吴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吴某认为被告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
在庭审后的评议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和代表们对庭审活动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庭审准备充分,规范有序、节奏流畅、裁判说理透彻,体现了承办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说理能力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