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恢44号
江苏常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蒋莳芳、解美芬:
本院受理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锡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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