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执恢39号
徐建青:
本院受理的法尔胜泓?N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融泰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十方投资有限公司、马灵、徐建青、许才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向你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变卖财产)及传票、评估报告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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