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2执恢27号
无锡市方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协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芳招, 周秋玲、刘李峰:
本院受理江阴市浩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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