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锡执字第0049号
柯农:
本院在执行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森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柯农、青海苏青氯酸盐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你购买的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21号楼1单元1527室房地产相关财产权。
因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解除合同,并依据生效判决,将应当退还柯农的购房款2611204.81元交付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我院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上述执行款。并依法分配给债权人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558367元,分配给债权人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等1052837.81元。
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本院执行裁判庭 秦小兵 联系电话:0510-8222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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