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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竟然还敢如此嚣张!这下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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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22 10:42:44 打印 字号: | |

20171012日晚,吴某喝完酒,一个人驾车晕晕乎乎地行驶在公路上。经过洗车服务店时,吴某决定顺路过去把车洗刷干净。

然而就在倒车的时候,吴某听见“咣”的一声,车子也剧烈地震了一下。吴某瞬间清醒,透过后视镜看到自己后面还有一辆车,看样子是自己倒车的时候撞上了。

过了一会儿,两个民警赶过来了。吴某看对方人少,借着酒劲儿胆子也壮起来,怎么也不肯下车配合检查。直到警方派人到现场增援,才把吴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谁知到了门口,吴某突然借着酒劲死活不愿进医院抽血,甚至对民警拳脚相加,将一位民警的眼睛打伤。

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应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评析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自然人具有妨碍公务的主观故意,并且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实施了该行为。这里所说的“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行为方式,包括暴力、威胁等。暴力即包括对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人身伤害、非法强制捆绑、扣留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还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8毫克/100毫升,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面对已然犯下的过错,被告人没有及时悔悟,反而拒绝配合调查,阻挠人民警察进行相关测试,还故意对执法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拳脚相加,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造成了伤害,妨害了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导致罪上加罪。

 

 

供稿单位: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