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2执恢9号
蔡慧丽、乐平、程伟:
本院受理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07)锡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依法追加你三人(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因向你们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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