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2执字第9号
本院立案受理的吴珍芳与无锡市四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苏民终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已查封的无锡市四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无锡市人民东路358号-3-4的机器设备(DZL18-32F/1直线机1台、KF-L300裂隙灯2个、BL-8002角膜曲率仪1台、电脑验光仪2台、VT-6E综合验光仪1台、含矫正软件的电脑4台、B48E650型号TCL电视1台)予于评估、拍卖。任何单位、个人租赁、借用上述机器设备或享有其他权利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自行承担可能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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