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丁某听说宜兴山区某地隐藏一座古墓,墓穴内很可能有“宝贝”,便把消息分享给了朋友陈某和瞿某,三人多次进山“寻宝”。陈某是个文物收藏爱好者,对墓穴设置、文物等颇有研究,加上墓穴年代久远,覆土已变薄,经勘探,竟真的让他们找到了一个古墓葬。2017年11月,三人连续两晚对古墓进行盗掘。陈某、丁某使用铁锹打洞,瞿某负责搬土,成功打开墓室,窃得墓内青釉瓷碗三件、青铜镜一件、青铜弩机一件。后经南京博物院鉴定,被掘的砖室墓形制完整、规模较大,为典型的六朝墓葬,对六朝时期江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研究具有较高价值。被盗的青釉瓷碗三件年代均为西晋,青铜镜年代为东汉,青铜弩机年代为西晋,属珍贵文物。
2017年12月,附近村民发现盗掘痕迹后报警。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瞿某,并在其协助下抓获了陈某、丁某。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丁某、瞿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瞿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点评】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受到法律严厉打击。法官在此提醒: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
(主审法官:王爱芳,宜兴市法院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