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工作岗位为圆刀模切技工。公司没和王某签劳动合同,只是制作了1份《无锡市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并向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用工备案。其中“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载明王某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6月5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
2018年,已离职的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称其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机构查明王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工资总计88251.12元,故裁决某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251.12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无锡市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不包含劳动报酬等主要合同要素、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251.12元。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备案不等于签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无所约束。《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前述二倍工资责任的规定,有效提升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有力促进了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化。该案中,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无锡市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只是表明其按行政机关的管理要求对录用职工进行了备案,且该备案表不包含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主要要素,并不能证明其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某科技公司认为其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足额支付了王某的劳动报酬,再承担二倍工资差额有点“冤”,但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额外支出用工成本。
(主审法官:张亚静,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