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2执恢21号
捷盛环保(江苏)有限公司、夏永强、周美琴:
本院受理中海外江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3)锡商初字第 0117号民事调解书,因向你(单位)住所地(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房屋评估(询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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