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据了解,全市两级法院2018年共受理毒品案件646件,2019年1-5月共受理毒品案件184件。
在宣判的两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在2018年7月底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479.64克,并约定由樊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至黑龙江省大庆市。2018年8月3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另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46克等。2018年10月14日,樊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
市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常某、陶某某经合谋,分别出资4万元及1万元,共同驾车至四川省成都市,以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200余克,并运输至安徽省天长市。同年8月15日、16日,被告人常某、陶某某共同以每25克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唐某某共计208.4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唐某某再将上述毒品分批贩卖给他人。
市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