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圣诞夜,汪某和朋友相约喝酒唱歌,KTV包厢里年轻男女们玩得不亦乐乎。喝高了的汪某朦胧中突然看到朋友小王朝自己看了一眼,又笑着低下头和旁边的女生说了什么,然后那个女生就笑着朝自己看过来。汪某下意识的就觉得小王肯定在说自己的坏话,借着酒劲,汪某马上冲到了小王面前,抬起手就对小王脸上扇了一巴掌。
小王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了一跳,随即包厢内的人就把汪某拉开了,看到汪某醉酒后神志不清的样子,小王碍于朋友的面子也就没有和汪某计较。但是第二天,小王就发现,被打后嗡鸣的耳朵并没有好转,反而越发严重了,到了医院一看才发现,汪某的一巴掌竟然造成了自己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于是马上报了警。
经鉴定,小王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当得知自己酒后把小王打成这样,汪某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归案后,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小王赔偿了相关损失,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群众、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是要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本案中,汪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同样是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为了耍威风、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等而破坏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是对特定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二是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罪往往“无事生非”,故意伤害则往往“事出有因”;三是犯罪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他人”表现为“随意性”,或是无端滋事,或是小题大做,故意伤害罪中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本案中,汪某和被害人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任何矛盾,汪某只是在酒后自以为被害人在辱骂自己便对被害人进行随意殴打,更多的是为了在公共场所内逞强斗狠、找场子,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