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网络化综合管理中心、陈旭东、倪华山、上海洁城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建南土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邵志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通过无锡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对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291.584万元(具体金额以最终评估、鉴定结果为准);承担发生的监测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暂计人民币96.4万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为保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现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周科
联系电话:0510-82226527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特此公告。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