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2执59、60号、(2019)苏02执异9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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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殷宇宁、郑瑜申请执行(2018)锡仲裁字第105、104号裁决书,因向你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追加被执行人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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