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2执恢67号
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晓昌:
本院受理张伟良依据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等),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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