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苏02执恢22号
无锡市联合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联合双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绍兴中院于2005年9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5年9月28日立案登记执行。案号为(2000)锡执登字第0157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执行和解。本院据此中止执行。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因执行通知书邮寄退回,你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在原注册地经营,本院已将你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你公司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终本裁定书等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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