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苏02执恢19号
江阴市大通钢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下简称江阴交行)与江阴市大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锡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江阴交行与2005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2月1日进行立案登记,案号为(2005)锡执登字第018号。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大通公司应当支付江阴交行本金5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经交行江阴分行确认,本案执行到位本金580万元,至2020年3月23日尚欠正常利息及复利1630886.96元。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公告送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终本裁定书等文书。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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